- · 《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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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格局理论的村级卫生人力资源配置策略研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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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2 降低准入门槛,建立适合于乡村医生的准入制度 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提高离不开一批高素质的卫生人才,政府本着提高农村居民所能享受医疗卫生服务
2.2 降低准入门槛,建立适合于乡村医生的准入制度
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提高离不开一批高素质的卫生人才,政府本着提高农村居民所能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实现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的,自2004年起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以期促进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这一初衷是无可厚非的,然而该准入制度在实际推行中却存在着较大的难度。过高的准入门槛加剧了村医来源不足、后继无人的状况,进而难以配置适宜数量的村级卫生人员。本次观察的村医中有超过半数的人认为要求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这一准入标准比较高或非常高。一方面,乡村医生的素质相对较低,而目前全国统一的执业资格考试内容主要针对正规医学院校毕业生在各级医院的执业内容而设置,与村医从事的实际工作不相适宜,因此多数人难以通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另一方面,由于乡村医生的待遇未与执业资质挂钩,现有村医缺乏提高资质水平的主动性,这也使得部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医外出开设诊所,并未能真正惠及本村村民。
为解决现行准入制度“一刀切”所带来的一系列不适宜性问题,国家已针对乡镇卫生院一级出台了解决措施。2010年,卫生部《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决定于2010年在江西、贵州、云南和甘肃4省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针对乡镇卫生院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的单独考试,该考试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统一组织,单独命题,单独划定合格线,考试合格发给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执业。另外,在2010年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陈竺指出“为保障基层卫生网底的稳固,今年将鼓励地方在卫生部指导下开展农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争取用3~5年时间解决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问题”。因此,建议参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建立针对乡村医生的“农村执业助理医师”准入制度或恢复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准入考试,降低村医准入门槛、将其执业地点限定在村一级,通过制定符合农村实际的准入制度来解决村级卫生人力资源匮乏、村医后继无人的问题。新建立的乡村医生准入制度应与培养制度相衔接,在乡村医生准入考试的报考条件、考试内容、执业地点等方面与“农村医学专业”的招生要求、培养方案保持一致。同时,可以通过将待遇水平与执业资质挂钩等激励措施,鼓励乡村医生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以取得更高的资质,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综合素质和为村民服务的能力。
3 农村卫生人力政策的制定要从“团体格局”变化的实际出发
农村卫生改革是本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方面,国家在推进农村卫生改革进程中出台各项卫生政策时,都应从“团体格局”变化即我国农村政治、经济改革带来的体制悬置使得国家对于包括卫生领域在内的乡村社会各方面出现末端管理失灵这一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政策的可行性,联合卫生、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以及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应承担的职责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避免因制度设计本身的自相矛盾而给农村卫生人力资源管理、运行过程带来不便。
3.1 建立多渠道的补偿机制、完善激励机制,为村医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为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村卫生改革的文件,重新明确了村卫生室的公益性质,并对其作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的医疗卫生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制度设计方在赋予村医职责、推行一系列医改政策的同时,未采取配套的保障措施。收入补偿机制的不完善使得部分村医通过兼做他业或滥用药品、过渡医疗等趋利性行为来增加医疗服务收费,影响了村卫生室医疗卫生职能的发挥及其公益性原则的体现。因此,政府应增加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强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支持力度,切实保证村医收入和村卫生室的正常运转,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的发挥提供保障。
一方面,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结合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物价水平,提高补偿标准,保障村医的基本收入。本次所观察的大部分村医认为,村医的收入相较于从事其他行业的村民较低或非常低,付出与收入不相称,这大大制约了村医队伍的发展。虽然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村卫生室进行标准化建设,但目前仍有个别村卫生室的条件简陋,缺乏必要的仪器设备。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指出要“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5年达到40元以上”。因此,今后应配合公共卫生经费的增加,按照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实际工作量,提高政府购买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水平。同时,增加专项补助,以避免因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而导致村医的合理收入减少,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另外,应充分发挥村委会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的支持作用。2007年9月,北京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的意见》中提出“鼓励区县、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因此,应鼓励村委会根据本村的经济情况和村医开展工作的情况对村卫生室的水、电、暖等公共费用给予补助,为村医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从而更好地维护村民健康。
文章来源:《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网址: http://www.zgncwssygl.cn/qikandaodu/2021/0707/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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